在墨西哥开展业务指南

在墨西哥开展业务
作者: Resendiz Wong Abogados, 墨西哥企业及商业律师(2025年)

介绍

本文旨在为有意在墨西哥或与墨西哥开展业务或投资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提供指导。本文涵盖了外国公司和私人投资者在墨西哥开展业务或投资时常见的诸多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并非全面详尽,也绝不能替代专业的墨西哥法律咨询。为了在您的具体情况下做出最佳决策,我们建议寻求适当的法律顾问。经验丰富的墨西哥企业律师能够在以下方面为公司提供专业建议:

  • 根据企业的需求、预期和业务领域,确定最适合拟议项目的公司和税务结构。
  • 办理适当的移民文件,以及所需的联邦和州级许可。
  • 完成必要的联邦和州级注册手续。
  • 为公司提供必需的簿记要求的建议。
  • 为公司提供关于各种劳动法问题的咨询。

在墨西哥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被允许在墨西哥共和国的所有32个州执业,因此与经验和声誉相比,地点的重要性远远不及这两者。

在墨西哥开展业务的方式

公司:

在考虑将业务扩展到墨西哥时,许多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常常会问同样的问题,其中一些最常见的问题包括:“进入墨西哥市场有多复杂?”;“有哪些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供选择?”;“每种选择的影响是什么?”最终,这些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拟议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每种可供外国投资者或公司选择的法律形式都有不同的影响,需要在决定哪种选项最适合拟议业务的需求、期望和业务领域之前进行充分考虑。进入墨西哥自由市场的最常见方式有:

  • 代表处 – 这是在墨西哥开展业务最有限的形式。此类机构由在墨西哥有业务联系但规模不足以需要更高级别存在的实体设立。外国投资法(FIL)承认代表处的存在,但免除其注册义务。同样,代表处在不产生收入的前提下免于缴纳任何发票税,唯有当地员工的预扣义务除外。上述免除有其简单原因:代表处旨在作为外国母公司与墨西哥潜在客户之间的纽带。其运作仅限于推广总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代表处不能直接销售或从墨西哥来源获得任何收入。
  • 分公司 – 通过设立分公司,外国公司可在墨西哥开展业务活动,而无需成立墨西哥子公司。然而,外国公司将保留其海外的责任特征,这一风险应在决定采用该企业结构前与墨西哥企业律师充分讨论。外国公司若欲在墨西哥设立分公司,必须获得国家外商投资委员会、外交部及经济部的注册授权,并在公共商业登记处完成登记。取得授权并登记后,外国公司即可在墨西哥开展业务。分公司产生的利润将按照墨西哥常规企业所得税率30%缴纳税款,除非公司总部位于与墨西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在此情况下,公司仅对墨西哥分公司业务所得缴税。
  • 合伙企业(合资企业) – 外国投资者如需通过此法律形式设立商业机构,只能通过其公司的分公司或墨西哥子公司进行。根据《公司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简称“LGSM”),合伙企业定义为由一名管理合伙人与两名或以上无管理权合伙人基于合同协议共同进行一项或多项交易。一般情况下,管理合伙人负责接收无管理权合伙人的出资。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否则合伙人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转让给管理合伙人,管理合伙人以其名义运营,并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方与无管理权合伙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无管理权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合同应规定合伙企业利润或亏损的分配条件。
  • 股份公司(S.A “Sociedad Anonima”) – 这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最常用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在墨西哥受类似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法规和规定管理,具体为:
  1. 其管理由董事会委托执行;
  2. 其资本股分为股份,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其股份具有同等价值,赋予同等权利,且可自由转让;
  4. 股份以证券形式(注册债券)划分和呈现,传递股东的权利、条件等;
  5.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6. 每股赋予股东在大会决策中的一票表决权;以及
  7. 公司的章程应为公开文件。

此外,根据墨西哥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至少两(2)名合伙人组成,且最低资本投资额为50,000比索。每位合伙人必须购买一股股份。在墨西哥,公司设立将由公证人执行。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S. de R.L.) – 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S.A.),其股东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然而,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人数限制为五十人(50)以内。S. de R.L. 组织的最低资本投资为3,000比索,资本划分为“参与单位”或“份额”,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票。合伙人仅对其初始资本投资承担责任。只要代表大多数资本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的变动没有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税务、税收扣除和税收优惠

税收:

  • 企业所得税 – 墨西哥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公司利润的30%,须每年向墨西哥税务机关缴纳。应税利润可先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计算应计毛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收入被视为应计收入的情形包括:

  1. 开具发票;
  2. 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或
  3. 向买方或其代表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企业税款按年缴纳,分为月度预缴。月度预缴款可抵扣年度所得税申报。

  • 资产税 – 对墨西哥公司的某些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位于墨西哥境内、用于出口改良的外国资产,征收1.0%的联邦资产税。在此情况下,制造企业(Maquiladoras)免缴用于盈利的资产税。若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超过资产税金额,该纳税实体可免缴资产税。若公司缴纳税额超出应缴金额,可在过去十(10)个财政年度内任何时间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 增值税 – 增值税(VAT)税率为16%,适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但边境地区通常适用8%的增值税。当购买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公司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时,购买方有增值税义务:
  1. 租赁货物;
  2. 提供货物的临时使用;
  3. 提供独立服务;或
  4. 进口货物或服务。

增值税由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承担,而非公司本身。因此,增值税必须在商品或服务的发票中单独列出。简言之,公司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向客户转嫁的增值税与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支付给第三方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

若公司将商品重新出口至墨西哥以外地区,且商品或服务将在墨西哥境外使用,则增值税税率为0%。同样规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类产品。

  • 资本利得税
  • 证券 – 墨西哥公司的证券销售所得税率最高可达销售总额的37%。然而,非居民可选择对其实现的净应税收益按25%的税率纳税,前提是非居民在墨西哥有合法代表,由该代表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如果卖方是低税率辖区(避税天堂)居民,则只能适用25%的税率。
  • 房地产 – 在确定应税收益时,土地和建筑物销售的成本基础可根据资产持有时间调整,按年对未计入增值部分的净余额应用通胀调整系数。类似规则适用于选择通过预先指定代表按30%净收入纳税的非居民。否则,适用25%的毛收入预扣税。
  • 机械设备 – 机械、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也在应用通胀调整系数后计算净未计入增值余额。
  • 生产和服务特别税 (STPS) – 以下活动须缴纳STPS:在墨西哥境内转让或进口以下货物,或提供以下服务:(i) 某些酒精饮料;(ii) 烟草、香烟和雪茄;(iii) 燃料和天然气(车辆使用除外);(iv) 除糖之外的甜味剂、软饮料等(技术规则另有例外)。
  • 工资税 – 公司需缴纳地方州工资税,税率取决于设施所在地区。联邦政府还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劳动相关缴款,最高可达工资总额的3%。具体缴款包括:
  1. 社会保险缴款 – 雇主必须每月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墨西哥社会保险院缴纳。社会保险费分为三种,每种基于员工工资的百分比计算。适用内容包括:(i) 伤残保险 – 雇主2.80%,员工3.125%;(ii) 疾病及产假 – 雇主约8.75%,员工1%;(iii) 退休金、养老金、遣散费 – 雇主5.150%,员工1.125%。(上述比例每年可能调整)
  2. 住房基金 – 除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款外,劳动法要求雇主向国家职工住房基金缴纳相当于员工工资6%的款项。(该比例每年可能调整)
  3. 职业风险保险费 – 雇主还须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职业风险保险费,该比例根据工作风险等级不同而变化。行政类员工为0.54%,重工业员工可达7.5%。(该比例每年可能调整)

* 工资税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

  • 外国人税收 – 墨西哥对外国人所得的税收待遇类似于美国及其他工业化国家。

墨西哥已与多国主要贸易伙伴签订国际贸易协定,如加拿大和美国。这些协定有两个基本目标:(i)确保各参与国允许税收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ii)减少各参与国对另一方国民可能征收的税种(如贷款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

  • 不动产或动产租赁 – 非居民通过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所得收入按固定税率25%征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但用于商业运输的飞机、船舶、铁路车辆和集装箱的租赁税率为5%。
  • 代扣义务的连带责任 – 墨西哥境内的公司或常设机构必须代扣代缴第三方税款。如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除对公司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该公司不得将该部分税款作为所得税费用扣除。
  • 美墨所得税条约 – 美墨税务协定减少两国间投资的税负。该协定包括防止双重征税和降低非居民不同收入类型税率的条款。该协定仅适用于所得税,不包括销售税(如墨西哥增值税)、社会保障税等。以下为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摘要。
  • 居住地/常设机构 – 美墨税务协定详尽定义“居住地”和“常设机构”,以明确两国对非居民征税的规则。
  • 特许权使用费 – 美墨协定将墨西哥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降低至固定10%。
  • 股息 – 协定还降低美国对支付给墨西哥居民股息的预扣税(等同所得税)至5%或10%,具体取决于持股比例。
  • 关联方交易 – 为防止关联方(如美国母公司与墨西哥子公司)之间的税务规避,协定授权缔约国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征税。
  • 资产税 – 虽然美墨税务协定不适用于墨西哥资产税,但保证美国公司不会因资产税而失去协定利益。墨西哥仅对美国公司在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或墨西哥常设机构所得征收资产税,并给予税收抵免以补偿利益损失。
  • 慈善组织 – 墨美双方同意,对对方国家的宗教、科学、文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的慈善组织不征税,且允许扣除对对方合格组织的慈善捐款。
  • 争议解决 – 根据美墨税务协定,双方居民可通过各自国家法律体系或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果,协定规定在纳税人和政府同意下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
  • 其他 – 协定澄清了与航运及航空运输、不动产收入、访问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雇员、学生及退休金、年金、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相关的税务问题。

该条约还包含一项特别规定,将条约利益扩展至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国居民拥有的实体,即使该实体不符合税收条约的居住资格要求

最后,条约规定墨西哥和美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旨在防止逃税行为。这些条款纳入并扩展了美国与墨西哥此前签订的税务信息交换协定(美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之间关于税务信息交换的协定,签署于1989年11月9日,于1990年1月18日生效,见“Highlights and Documents,” H&D International Tax, 1989年11月15日,第1635页)。

  • 加拿大-墨西哥所得税条约 – 加拿大与墨西哥的税务条约减少了两国间投资收入的税负。该条约包括防止双重征税及降低非居民各类所得税率的条款。加拿大-墨西哥税务条约与美墨税务条约几乎相同,但存在以下差异:
  • 利息 – 加拿大和墨西哥同意,非居民获得的利息收入最高税率为15%。而美墨税务条约中,根据贷款类型,税率分别为4.9%、10%和15%。
    但根据加拿大-墨西哥税务条约的最惠国条款,如果任一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务条约中利息税率更低,则适用该更低税率,但税率不得低于10%。因此,美墨税务条约生效后,加拿大与墨西哥间利息税率与美墨税务条约相同,但最低税率为10%,而非4.9%(见加拿大-墨西哥税务条约议定书)。
  • 股息 – 虽然美墨税务条约将美国对股息的税率降低至5%或10%(见上文),但加拿大与墨西哥之间的税率为10%或15%。
  • 特许权使用费 – 加拿大-墨西哥税务条约对外国居民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最高税率为15%。而美墨税务条约最高税率为10%。因此,依照上述议定书,加拿大与墨西哥间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最高10%的税率。
  • 争议解决 – 加拿大-墨西哥条约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美墨税务条约相同,但加拿大和墨西哥未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
  • 其他 – 除上述差异外,美墨税务条约还包含加拿大-墨西哥税务条约未包含的一系列条款,如分支机构税务、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征税规则及免税组织等。

税务扣除:

  • 折旧与耗减 – 法律规定的直线折旧率基于各种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自资产购入月份起,可根据国家消费者价格指数(NCPI)的增长百分比提高折旧率。当资产报废并处置时,扣除适用的调整系数后,剩余的折旧历史成本也可扣除。

矿产勘探和开发费用(运营前发生)及矿权成本可在扣除调整系数后按年10%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在发生时直接扣除这些费用。

  • 净营业亏损 – 在有限制条件下,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结转至随后十年抵扣收入。

结转亏损可根据发生年度第七至第十二个月间的NCPI增长百分比调整,之后至应用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随后至应用年度的第六个月。

  • 对外国关联方的支付 – 墨西哥公司不得扣除非居民(如分摊费用)的按比例支付。此外,授权扣除和应税收入必须基于与独立第三方在类似交易中商定的价格标准确定。为此,纳税人应妥善保存支持与境外关联方交易的文件,且收入和扣除须基于市场价值。向低税率司法辖区居民支付的款项被视为不可扣除,除非能证明交易价格与非关联独立方在类似交易中的价格相同。

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假定与低税率司法辖区的公司、实体或信托之间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且价格非基于独立方可比交易的定价。

技术协助费、技术转让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须直接付给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方可被纳税人扣除。

  • 税务 – 一般而言,公司所缴纳的所有联邦、州及地方税(不包括应代他人扣缴的税款)均可作为可扣除费用,以下除外。
  • 联邦所得税
  • 联邦资产最低税
  • 当公司有权抵扣自身收入相同税种的税额时,联邦增值税及联邦生产与服务消费税。
  • 固定资产购置税,须资本化并作为固定资产总成本的一部分扣除。
  • 集团纳税 – 所得税法中含一章规定允许某些控股公司为自身及其控股多数子公司申报合并所得税申报表,除此之外,每个子公司仍须单独申报所得税。

税收激励:

  • 引入投资 – 针对引入投资的税收激励如下:
  • 投资目的税收抵免 – 针对超过以往年度投资额的技术研发投资,给予高达20%的税收抵免,须符合特定要求。
  • 免税进口 – 在特定条件及项目下,允许对为再出口或生产出口产品所用设备及货物免征关税。免税进口被制造商和劳动密集型保税加工企业广泛利用,这些企业多位于美国边境以南,也可进一步内陆设厂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且可100%外资拥有。
  • 资本投资 – 对资本投资无特定税收激励,但通过股权投资代替债务投资,可减少或免除因通货膨胀产生的收益计入收入。

移民与许可

移民:

现行法规 – 1974年1月7日颁布的《移民法》和1992年8月31日的《移民法实施条例》,分别刊载于联邦官方公报(Diario Oficial de la Federación),统管外国人入境墨西哥的所有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外国公民入境墨西哥必须在入境时或之前获得内政部许可。外国人可作为“非移民”临时入境,或作为“移民”意图永久居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公民身份或居留权。

  • 非移民 – 外国公民可持非移民临时身份入境,身份包括游客(旅游、医疗)、访客(商务、投资、科研、技术、艺术、体育活动,或为墨西哥公司工作),或作为墨西哥公司董事会成员。非移民身份的停留时间根据其活动性质确定。以下为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入境外国公民的详细选项说明。
  • 游客 – 最常见的入境方式,需填写旅游卡(FM-T),可在墨西哥领事馆、旅游办公室及大多数航空公司获得。旅游卡允许外国人在墨西哥停留六个月且不可延期。如因疾病或其他证明的特殊情况,允许延期至离境。
  • 访客 – 外国公民可持访客身份(FM-3)入境,最长停留期限为一年,从事商务、科研、投资、技术、专业、艺术、学术或体育活动,或为墨西哥公司工作。访客身份允许多次进出墨西哥,并可续签四次,每次最长一年。

外国公民作为“非移民访客”在墨西哥工作须向当局证明:(i) 有墨西哥公司、个人或机构聘用其服务;(ii) 具备提供该服务的能力。且须证明具备足够经济资源支持其在墨生活,可通过银行对账单或公证银行证明信提供收入证明。最终内政部将决定收入证明是否充分。

申请非移民访客卡时,建议聘请墨西哥律师或移民专家协助向内政部提交申请。

  • 董事/董事会成员 – 外国公民作为墨西哥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成员,可获得非移民董事/董事会成员身份入境,以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此类证件有效期最长一年,可续签四次,每次一年。持此类证件可多次出入墨西哥,但每次停留不得超过30天。
  • 移民 – 有意在墨西哥长期居住并获得居留权的外国公民,须先申请“移民”(FM-2)身份。连续在墨西哥居住满五年并遵守所授予移民身份的条件后,可申请转为永久居民,并可在墨西哥永久居住。

外国公民申请移民身份时,必须符合所申请移民类别的具体要求。以下为各类移民身份说明:

  • 退休人士 – 申请退休移民身份者必须证明其能够依靠来自境外的自身资源生活,如退休金或资本投资、证券等产生的固定收益或其他永久性境外收入。若月收入足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属在墨西哥的生活,内政部将批准该类申请。
  • 投资者 – 申请投资者移民身份者须根据相关法律在墨西哥工业、商业或服务领域进行投资。投资形式可包括股票、参与凭证、股份、固定资产或信托受益权。投资金额由内政部规定,并会定期调整。只要投资有助于墨西哥经济发展且在居留期间保持投资状态,即可获得投资者移民身份。
  • 信任职位 – 信任职位移民身份须由墨西哥境内合法设立的公司或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需对外籍受益人的活动向内政部负责。申请者须承担内政部认定不可由墨西哥公民完成且具备特殊价值的管理性职务。
  • 专业人士 – 外国专业人士在极有限情况下可获准入境执业。申请者须将其专业学历在墨西哥注册,并取得对应的专业执业证书(“cedula”)。
  • 科学家 – 科学家移民身份适用于从事或主导科学研究、教学或培训活动并促进墨西哥教育发展的外国公民。申请者须向内政部证明其具备相应专业经验和能力。必要时,内政部可要求该科学家培训三名墨西哥公民。
  • 技术人员 – 外籍申请者若具备墨西哥国内无法替代的生产专业技能或知识,可获技术人员移民身份。申请需附上墨西哥公司出具的服务合同或技术转让协议。内政部也可能要求申请者至少培训三名墨西哥公民。
  • 受扶养人 – 若外国公民经济上依赖直系亲属(该亲属为移民、永久居民或墨西哥公民),可申请受扶养人移民身份。申请须由提供扶养的亲属提交,并需证明其身份及经济能力,最终由内政部评估。
  • 艺术家或运动员 – 外国艺术家或运动员如从事有助于国家艺术创作或体育推广的活动,可申请艺术家或运动员移民身份。此类申请可由企业、机构、协会或个人自行提出。

在移民身份的第一年,外国公民可免税携带所有正常家庭用品入境墨西哥。只有具备“退休人士”移民特征的外国公民,可在不缴纳保证金(用于担保进口税)的情况下将汽车带入墨西哥,但须遵守与游客类似的限制(例如不得出售车辆)。

移民可在获得外交部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在墨西哥购买房地产。与非移民身份申请不同,移民身份的申请应在墨西哥境内向内政部提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旦材料齐全并提交给内政部后,申请人预计至少需等待六(6)至八(8)周。移民身份必须每年续签一次。

在完成五(5)年移民身份后六(6)个月内,外国公民可申请将其移民身份变更为永久居留(“Inmigrado”)。获得永久居留权后,外国人不再需要每年续签移民身份。如选择工作,可从事任何允许外籍人士担任的职务,但必须将相关通知提交给内政部。简而言之,永久居民几乎可以享有墨西哥公民的所有权利,少数例外包括竞选公职或购买限制区域内的不动产。永久居民可连续离境最长三(3)年,或在十年内累计离境五(5)年,而不丧失居留身份。

通过 FM-N 表格申请时,若符合所有要求,FM-3 可在更短时间内获批(约 5 个工作日)。该 FM-N 表格适用对象如下:

  • 四类商务人士 –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 16 章,“商务人士”指三国国民中从事商品或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人士。NAFTA 将商务人士分为四类:
  • 商务访客 – 指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士,例如研究与设计、种植、制造与生产、市场营销、销售、售后服务、分销及其他一般服务(见 NAFTA 附录 1603.A.1)。大多数商务旅客属于此类,包括短期入境监督业务、参加会议、销售产品或服务、或进行售后服务。此类访客工资必须来自境外。

根据 NAFTA 第 16 章规定,参与国必须允许商务访客入境,前提是访客需提供参与 NAFTA 国家国籍的证明。

  • 贸易商与投资者 – 商务人士可临时入境,以在其本国与目的国之间进行大量商品或服务贸易。本类别还允许已在目的国投资或正在投资大量资本的人士入境,只要其符合所有适用的临时入境移民要求。

公司内部调动(Intra-company Transfers) – NAFTA 三个成员国均允许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入境,包括经理、主管或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受雇于在东道国和另一 NAFTA 国家均设有分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企业。被调动人员必须是 NAFTA 国家公民,并在调动前至少已为公司工作一年。

虽然加美之间的 FM-N 允许公司内部调动享受快速边境通关,但墨西哥可能仍要求签证。预计未来墨西哥也将建立针对来自加拿大和美国的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快速通关程序。

 

  • 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 – NAFTA 第 16 章的规定还允许希望从事专业活动的商务人士临时入境,前提是其符合最低学历和/或工作经验要求。只要符合现行的临时入境移民规定,该类临时入境即可获准。

 

许可(Licensing):

环境许可证(Environmental License) – 联邦政府负责防止和规范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环境许可证(LAU)是一项直接的联邦监管工具,用于协调工业项目的环境义务评估、审核和后续监督流程。国家生态研究所(INE)负责环境影响和风险评估程序,其中需考虑包括:所有大气排放及危险废物处理等事项。涉及水质和供水服务的事务则由国家水务委员会(CNA)全权负责。

LAU 仅颁发一次,其条款对工业设施的特定允许活动具有最终效力。如果工业工艺发生变化,或工业操作地点变更,则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年度运营证书(Annual Operation Certificate, COA) – 与 LAU 相对应(见环境许可证),年度运营证书(西班牙语:Cedula de Operación Annual, COA)是对上一年度发生的排放和污染情况的年度申报文件。

 

联邦及州注册与授权(Federal and State Registrations and Authorizations)

联邦注册(Federal Registrations):

商业注册(Mercantile) – 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商业公共登记处(西班牙语:Registro Público de Comercio)注册。未按规定注册可能会对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您在墨西哥的公司律师将会通知您此项义务,以及其他公司注册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

州注册(State Registrations):

州生态委员会预防行动报告(State Ecology Commission Preventative Action Report) – 如果公司计划开展可能对生态造成损害或失衡、或可能超出既定生态程序限制和条件的公共或私营活动,则必须事先获得州生态委员会的批准。此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公共工程及乡村道路建设
  • 工业园区
  • 天然矿物或物质的开发、开采及加工(不属于联邦专属管控的)
  • 旅游开发项目
  • 水处理厂、卫生填埋场建设,废水或非危险固体废物处理
  • 住宅开发、新建居民区及新人口聚居中心
  • 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厂、工业或商品与贸易服务

凡参与上述活动或其他可能通过其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公司,均需向州生态委员会提交《预防行动报告》。

必备账簿记录(Requisite Bookkeeping)

公司必须保存以下会计账簿和记录:

日记账(Daily Book)
总账(Ledger)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簿(Book of Assembly Minutes of Shareholders)
公司股东登记簿(Shareholders Record of the Corporation)
资本增减变动簿(Book of Capital Increases and Decreases, 适用于变动资本公司 S.A. de C.V.)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期末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
损益表(Statement of Income)
财务状况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Financial Position)
股东权益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s in Stockholders Equity)
财务报表附注(Note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劳动法(Labor Laws)

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hips):

劳动关系是指包含从属(subordination)依赖(dependency)要素的关系,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也会成立。通常意义上,从属关系指雇员按照雇主指示开展活动;依赖关系则要求雇员在经济上依赖雇主(《劳动法》第20条)。
此外,无论是否有相反协议,根据墨西哥劳动法,商业代理、销售推广人员及类似岗位人员在其活动具有长期性时,即被视为其服务公司的雇员,除非其未亲自履行工作或仅参与零星业务(《墨西哥劳动法》第285条与第83条)。

一旦劳动关系成立,墨西哥劳动法及其派生法规(如社会保障法及工人住房法)均适用于雇主和雇员,且雇员不得放弃其法定权利。劳动法规定了雇员的最低权利,但劳动合同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用于规定雇佣条款(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职责、保密义务等)。

日工资与福利(Daily Wage and Fringe Benefits):

根据劳动法,雇员应至少获得一般最低日工资(约等于4.50美元)以及法定最低福利。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没有雇主仅支付最低日工资。
关于附加福利,包括:
(i) 年假:至少12个工作日,按工资的125%支付;
(ii) 利润分享:税前利润的10%在除部分高管外的员工之间分配;
(iii) 年终奖金:至少相当于15天工资;
(iv) 社会保障和工人住房的浮动工资缴费。

社会保障缴费最高可达工资的22.57%,工人住房缴费为工资的5%。

离职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强制性离职补偿金是基于员工的实际日工资计算的。工资的概念包括员工因劳动关系从雇主处在墨西哥或国外获得的任何类型的津贴、奖金、佣金或其他报酬,包括雇主提供的额外经济福利,如汽车、俱乐部费用等。
如果员工以佣金形式获得报酬,为了确定日工资,应将上一个日历年度内因该服务获得的佣金总额除以365;若员工工作不足一年,则以实际工作期间所获得的佣金总额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终止类型

在支付离职补偿金时,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i) 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的解雇;
(ii)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在每种情况下,员工可主张的赔偿权利各不相同。

  • 无正当理由解雇 – 员工可以有或无法定的“正当理由”被解雇。“正当理由”的定义非常狭窄,基本仅包括员工严重违反雇佣条款并对雇主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若无正当理由解雇,被解雇员工可自行选择以下权利:

  • 要求复职,除非其为信任员工(“empleado de confianza”),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只能获得下文 (ii) 中所述的特定离职补偿金。劳动法在界定信任员工时,会考虑其所承担职责的性质、重要性和可信度,以及其与雇主的关系。例如,销售代表通常被视为信任员工。
  • 未被复职的信任员工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 三(3)个月工资;
  • 每工作一年支付二十(20)天工资;
  • 工作终止当年应得的假期、年终奖金和利润分红的按比例部分;
  • 从解雇之日起至支付补偿金之日所累计的工资。
  • 有正当理由解雇 – 公司可在任何时间基于正当理由解雇员工。在此情况下,作为信任员工,他/她可要求以下应计权益:
  1. 工作终止当年应得的假期、年终奖金和利润分红的按比例部分;
  2. 自解雇之日起至支付补偿金之日所累计的工资;
  3. 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十二(12)天工资的工龄补偿;
  4. 若在仲裁中雇主无法证明解雇理由,信任员工还有权获得自解雇之日起至裁决执行日的累计工资(“salarios caídos”),以及三个月工资及每年二十天工资的补偿。
  •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 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双方均无过错或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以下应计权益:
  • 按比例计算工作终止当年的以下款项:
  • 假期:至少六(6)个工作日,并按日薪的125%支付补偿;
  • 年终奖金:至少十五(15)天工资;
  • 利润分红:公司税前利润的10%,按员工当年工作天数及工资金额分配。
  • 工龄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十二(12)天工资,前提是员工已满十五(15)年工龄。

实践经验表明,除非雇主愿意额外支付一笔离职补偿,否则员工通常不会同意双方解除协议。根据具体情况,此类补偿通常低于无正当理由解雇情况下员工可获得的金额。与员工签署的解除协议应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确认。若协议未获确认,从理论上讲,员工可能以不当解雇为由提出异议。

外国人可根据其在墨西哥商业参与的需要选择通过雇佣受雇代理人、设立墨西哥公司或收购现有墨西哥公司股份的方式开展业务。采用以上任意方式都将构成常设机构,并产生在墨西哥经营业务的后果。

结论
总而言之,本《在墨西哥经商》简要指南绝非涵盖全部内容。若需更全面和准确的墨西哥商业操作建议,建议聘请一支经验丰富的墨西哥律师团队,专业领域包括公司法、税务、外资、商法、知识产权及其他与商业相关的法律事务。

此外,本指南内容绝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供信息参考使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本律师事务所及我们长期服务的美国及国际客户名单,请通过下方提供的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乐意为您提供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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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出版物所含信息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法律意见。如您在墨西哥需要商业物业或房地产法律方面的法律协助,请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Ricardo Resendiz: rwa@resendizwong.net,或致电 +52(55) 5678-5100。若您在公司或商业法领域需要法律协助,请将一般咨询发送至 rwa@resendizwong.net。谢谢。